2025年10月24日,池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托付池州市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对东至县永丰取暖器厂出产的环保节能取暖器进行抽样查验。2025年11月17日,接到池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状况的函》(〔2025〕12号)和池州市质量监督查验研究院出具的查验陈述(No:CZJ(2025)-QY-0160),查验测验结构为:经抽样查验,接地办法项目不契合GB 4706.1-2005 《家用和相似用处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23-2007《家用和相似用处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别的条件》规范,根据《池州市2025年第四季度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该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出产者应当对其出产的产品质量担任。产品质量应当契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有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行业规范的,应当契合该规范”的规则,构成了出产出售不契合保证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国家规范的产品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东至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伍佰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伍拾元。

